
民事: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刑事:工會及其會員所為之爭議行為,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 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但以強暴脅迫致他人生命、身體受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不適用之。
正當爭議行為係屬權利之行使,惟因其具衝突性之本質,於行使過程中,確實無法完全避免對於雇主或第三人之權益造成影響。
司法實務上,於判斷爭議行為有無構成犯罪時,除犯罪構成要件該當性外,更深入考量該爭議行為之主體、目的、手段及程序是否具有正當性及是否符合罷工之最後手段原則(例如未經勞資雙方協商即行使罷工或罷工期間刻意毀損破壞雇主器具,即非符合正當性)。
雇主不得以工會及其會員依本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所生損害為由,向其請求賠償。
工會所為合法爭議行為,為工會遂行保障會員正當權益之自助行為,因此發動爭議行為之工會與參與爭議行為之工會會員並無契約上債務不履行責任。
爭議行為合法性,涉及到勞工或工會應否負起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懲戒責任,就刑事責任而言,一般而言,伴隨罷工一起或前後進行之附屬爭議行為,例如:圍堵、糾察、佔據廠場、侵入住宅、妨害營業、妨害自由等,較為常見
正當爭議行為屬權利之行使,惟因具衝突性之本質,於行使過程中,確實無法完全避免對於雇主或第三人之權益造成影響。
為避免工會及勞工因刑事責任之疑慮而阻礙行使爭議權,並謀求工會及勞工爭議權雇主及第三人之基本權利間之法益衡平,工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為之爭議行為,於該當刑法及其他特別刑法之構成要件或違反行政罰而具有正當性者,不罰。
連續兩日蔡總經理針對合併案進行溫馨喊話,其中提到了有工會的好,工會在此感謝您!
有如此身段及親民的總經理,工會也相信在蔡總帶領下,大眾銀行不給元大金合併,相信絕對也會業績長虹,不是嗎?
連兩日蔡總的說明會中,不斷提到工會保障條款~
104年9月29日大眾銀行與工會調解時,大眾銀行代表人對工會保障條款不是一字不動簽字同意了嗎?
是您沒有與會所以忘了嗎? 還是清楚明白但刻意未提?
還是行方大發慈悲刻意作成最後調解不成立,讓工會有機會重新為會員思考提新的調解方案?
工會保障條款,在第104年12月10日調解案中,一直不是工會的重點不是嗎?
在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中,工會幹部不斷提出,先談員工保障!
在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中,工會幹部不斷提出,先談員工保障!
在重新提出勞資爭議調解案中,工會幹部不斷提出,先談員工保障!(很重要,要說三次)
但大眾銀行表示連談的一點點“空間”都沒,而元大金事不關已拒不出席!
當分化、耳語、謠言、誤解不斷逐漸侵蝕勞工時,我們需要更加堅定
(己經有人在放謠言說-->出來投票將來會被元大金控解雇,請會員們用智慧分辨)
當公平正義逐漸脫序,是非對錯被顛倒時,會員員工一定要團結
105年1月9日及1月10(週六、週日),請大家用您的罷工票,捍衛您自已的權益!
要讓資方知道您們隱忍多年來不平的怒火
請大家號召一起衝高罷工票同意比率,這樣社會輿論也才會聽到大眾銀員工的心聲!
臉書大眾543群組會員心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