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僱人員企業工會

會員權益快訊No.1  2021年9月10日  理事長:黃怡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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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要求妥處 元大銀行發放業務保留獎金有解

    本會藉由上級工會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全金聯)鼎力相助,歷經三年爭取有成,在鍥而不捨的追蹤下,金管會數次要求銀行業者解決業務人員「遞延獎金」的爭議,去(2020)年11月3日金管會召開國內銀行總經理聯繫會議重申,只要業務人員離職原因和疏失無關,「預扣的獎金就應該要發放給員工」!後續有些銀行已修正內部規定予以發還,但目前仍有元大、日盛等銀行拒不發放。為此,全金聯近日再與金管會確認並要求元大銀行妥處,本會為捍衛會員權益也將請全金聯繼續追蹤列管本案,直至元大銀行確實發放20%業務保留獎金給相關員工為止!

    早於2018年7月5日,全金聯與金管會、勞動部、銀行公會召開「研商金融業業務獎金發放規定相關事宜會議」,勞、資、政會商之後達成如下決議,並請各銀行遵辦:

    一、金融業者發給員工酬金獎勵,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具有勞務之對價性,應屬工資之範疇,不得因勞工離職,而有影響勞工依法請領全額工資之權利。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基於保護消費者及建立適當銷售文化,核定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銀行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應遵行原則」,其中第8條規定銀行業者之酬金制度應避免於交易成交後立刻全數發放。故遞延酬金之發放應依上開原則及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發給」之規定辦理。

    因有部分業者仍未妥處,2020年7月16日全金聯與金管會黃天牧主委座談,本會即元大銀行受僱人員企業工會黃怡仁理事長再度質疑「資方針對離職業務人員拒發遞延獎金,甚至衍生多件訟爭,建議主管機關正視解決,甚至取消此一規定,以免業者剝削苛扣勞工薪酬」,黃天牧主委當場裁示:請銀行局另函明示銀行公會,不能因為員工單純離職且無過失而不予發放;而且不要再有發生須透過法院才能解決這個問題之情形,這並非當初這項制度之本意。

    金管會銀行局同年9月21日以金管銀1090272870號函,請銀行公會須轉知所屬會員銀行依該函說明辦理;同年11月3日並召開國內銀行總經理聯繫會議亦明確說明,只要業務人員離職原因和疏失無關,「預扣的獎金就應該要發放給員工」。後續有些銀行已修正內部規定予以發還,惟仍有元大、日盛等銀行拒不發放。本會捍衛會員權益之決心,一路走來始終不變,將持續委請上級工會全金聯密切追蹤元大銀行是否依主管機關裁示發放預扣獎金,並向金管會確認而務必要求元大銀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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