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年5月06日 大眾銀行企業工會(下稱工會)正式發文予資方,要求資方於團體協約進行實質協商。
(2)100年6月30日 資方回文,通知勞方,訂於7月6日進行團協開會。
(3)100年7月6日
本次無任何討論,資方僅表示此為前置協調故資方人員安排及日後開會時程將另發文通知。
(4)100年7月19日資方發文予工會,確認資方協商代表如下,且亦無訂出下次開會時程,僅表示會再另函通知
資方代表:總經理室 孫協理承梅(目前已離職)
董事會辦公室 朱資深經理敬怡
消費金融事業處 鍾資深經理三沈
營運處作業管理部 吳經理南蓉(目前已離職)
風險控管處 安經理仲平
人資部 鄭經理湘陵
勞方代表:石理事長文經 林總幹事俊光 黃常務理事怡仁 張常務理事文進 鄧常務理事智榮 張常務監事芳綿 許常務理事榮富 魏理事江爐
(5)100年7月28日
九條協約開頭條文與勞基法無差異之條文確認通過.
其他待討論
資方代表:總經理室 孫協理承梅(目前已離職)
董事會辦公室 朱資深經理敬怡
消費金融事業處 鍾資深經理三沈請假
營運處作業管理部 吳經理南蓉(目前已離職)
風險控管處 安經理仲平
人資部 鄭經理湘陵
勞方代表:石理事長文經 林總幹事俊光 黃常務理事怡仁 張常務理事文進 鄧常務理事智榮 張常務監事芳綿請假 許常務理事榮富 魏理事江爐請假
100年8月25日
工會在此次會議表達資方應於9/9前提供團協全部條文行方意見, 與勞基法相同之條文工會尚接受回歸勞基法,但應聚焦於『優離、優退』議題上.
資方代表:總經理室 孫協理承梅(目前已離職)請假
董事會辦公室 朱資深經理敬怡
消費金融事業處 鍾資深經理三沈
營運處作業管理部 吳經理南蓉(目前已離職) 請假
風險控管處 安經理仲平
人資部 鄭經理湘陵
勞方代表:石理事長文經 林總幹事俊光 黃常務理事怡仁 張常務理事文進請假 鄧常務理事智榮 張常務監事芳綿 許常務理事榮富 魏理事江爐
100年10月6日再進行3次協商,皆無實質進展,工會聚焦之『優離、優退』條文等皆為資方建議刪除,工會認定資方無協商誠意,故預訂100年11月18日進行抗爭,包圍總行信義分行大樓。
(6)100年10月24日 資方發文訂100年10月28日重啟協商,資方協商代表異動,提升為董事會莊副總雅評主持,會議中資方為展現誠意,承諾在團協簽訂前不會對企業工會會員進行任何資遣及裁員計畫(100/11/02大眾銀行發文字號:(100)眾人發字第01383號函)。
(函中己述明團協資方預訂101年2月14日報董事會通過)
(7)100年11月17日100年11月29日 100年12月9日 100年12月21日 100年12月27日 101年2月3日
以上協商會議內容,資方提出諸多對勞方不利之條文,且比勞基法嚴苛。
(8)100年2月14日工會理監事決議送高雄市勞工局團體協約簽訂爭議案,由第三方協助團體協約進行協調。
(9)在高雄市勞工局進行3次協調會,分別為101年3月12日101年4月10日及101年6月13日,會中資方欲將先前提出之版本調整為更不利於勞方條件,被勞工局認定違反誠信協商原則,於6月13日調解失敗。
(10)101年8月7日大眾銀行企業工會理監事會決議送勞委會進行裁決,並委託本會法律顧問六合律師事務所進行遞狀裁決;目前整理各項資料中。